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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法院公告登报电话:400-638-9568、188-1028-8978微信同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0304民初1518号贵州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大胜与被告贵州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无法送达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04民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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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法院公告登报电话:400-638-9568、188-1028-8978 微信同号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304民初1518号
贵州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大胜与被告贵州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无法送达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0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贵州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龙大胜31,800.00元。二、驳回原告龙大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0元,由被告贵州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8日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621强清103至155号本院根据申请人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海安通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灿公司)等五十三家公司(详见附表)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5日指定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为通灿公司等五十三家公司清算组。通灿公司等五十三家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8日前向通灿公司等五十三家公司清算组(债权申报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座14楼;联系人:高弘,联系电话:186629316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通灿公司等五十三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通灿公司等五十三家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强清第103号至第155号明细表

法院公告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坡坡:本院受理原告马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2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周明军:本院受理原告田家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周进友:本院受理原告田家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2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万现国:本院受理原告田家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2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陆国富:本院受理原告田家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张金田、梁辰、蚌埠万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芳、王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6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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